进项税规则大变!2026年起,租入资产的租金专票不能“全抵了”
2026-04-07 17:47:00 浏览量:53
2026年增值税新法正式落地,一系列配套细则随之发布。其中,一项关于“租入长期资产”的进项税抵扣规则发生了重大变化,与许多财务人员的固有经验截然不同,需要企业重点关注,避免因“经验主义”而引发税务风险。
一、 核心规则:从“全额抵扣”到“按用途抵扣”
2026年1月1日起,纳税人租入固定资产、不动产(如房屋、设备)的进项税额,其抵扣规则发生了根本性转变。
旧规(2018-2025年):根据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》(财税〔2017〕90号),租入资产如果同时用于一般计税项目和免税、简易计税等项目,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全额抵扣。这曾是给予纳税人的一项政策便利。
新规(2026年起):随着新《增值税法》及其实施条例施行,上述“混合用途全额抵扣”的优惠政策被废止。根据《长期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暂行办法》(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5号)明确规定,租入的长期资产不适用“长期资产”的特殊抵扣政策,回归到一般货物、服务的抵扣规则。
这意味着: 2026年起,租入资产的租金进项税额,必须严格按照其用途进行判断和分摊,不能再享受混合用途下的“优惠”全额抵扣。
二、 新规下,如何计算可抵扣进项?
新规下,租入资产租金进项税额的处理遵循增值税“征扣一致”的基本原则,具体可分为三种情况:
专用抵扣:如果租入的资产全部且仅用于增值税一般计税项目,其对应的全部进项税额可以全额抵扣。
不得抵扣:如果租入的资产全部用于简易计税、免征增值税、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不得抵扣项目,其进项税额全部不得抵扣,建议直接取得普通发票。
分摊抵扣(最重要、最常见的混合用途情形):如果租入的资产同时用于可抵扣(一般计税)和不得抵扣的项目,则必须按“收益分摊规则”计算不得抵扣的部分。
【计算公式】
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= 当期租金对应的全部进项税额 × (当期不得抵扣项目的销售额合计) ÷ (当期全部销售额合计)
【举例说明】
某住房租赁公司2026年租入一栋楼,年租金不含税100万元,取得9%专票,进项税额9万元。该楼出租情况为:三分之一的面积出租给企业(一般计税,销售额200万元),三分之二的面积出租给个人居住(简易计税,销售额300万元)。
全年总销售额 = 500万元
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= 9万元 × (300万元 ÷ 500万元) = 5.4万元
该公司当年可抵扣的租金进项税额 = 9万元 - 5.4万元 = 3.6万元
(注:需按月/季计算,并在次年1月进行全年汇总清算,多退少补)
三、 关键提醒:避开新旧规则过渡的四大“坑”
面对规则变化,财务人员在实务操作中需特别注意以下几点:
牢记“新老划断”:该规则以合同执行起始时间为准。2026年1月1日前已开始执行的租赁合同,仍适用旧规(混合用途可全额抵扣),无需调整。2026年1月1日及之后新签订的租赁合同,必须严格按新规执行。切勿凭“老经验”处理新业务。
区分“租金”与“后续支出”:本次规则调整仅针对租入资产本身的租金。租入资产后发生的装修费、物业费、水电费等后续支出,其进项税额本就需按用途分摊抵扣,处理规则并未改变。
切勿遗漏“年度清算”:新规要求纳税人按月或按季度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并做转出后,必须在次年1月申报期内,根据全年实际销售额重新计算全年应转出总额,进行多退少补的汇算清缴。这一步是税务管理的重点,极易被遗忘。
专用于免税等项目,慎取专票:如果租入资产从一开始就确定全部用于免税项目或集体福利等,建议直接要求开具普通发票。如果取得了专用发票,不仅不能抵扣,还需做进项转出,徒增账务处理和涉税风险。
一句话总结:税制已变,经验需更新。对于租入资产的税务处理,财务人员务必依据新规重新梳理,避免因抵扣不当引发补税、滞纳金甚至罚款的风险。
来源:根据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》(财税〔2017〕90号)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》、《长期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暂行办法》(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5号)、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》(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)等政策文件综合解析。案例与提醒部分参考专业财税分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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